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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7/2023-00000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22-03-01
 公开日期  2022-03-01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司法局
 生效日期  2022-04-01  失效日期  2025-12-31
 文号  罗财字〔2022〕 11 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罗财字〔2022〕 11 号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特制定《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评审项目的工程变更,财政评审单位未参与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三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项目变更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上报审批。

第四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五条  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预算超概算现象。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七条工程变更报批按照“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同时完善相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可以“边实施、边报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资料审批后,需将变更资料提交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对变更部分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不抵减变更减少额)分档签批,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等于10%或2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

(二)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10%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区级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主要领导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

(三) 工程变更单项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30%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审定,经批准后按批示实施或重新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x (1﹣投标综合下浮率)。

(二)新编综合单价执行罗庄区统一的计价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三)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中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情形,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一)变更增加工程量且投标价高于市场价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市场价,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二)因变更减少或者去掉的项目,中标单价严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扣减单价按照市场价(新编单价或市场询价)扣减。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达到《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确定评审价格。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二)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价格。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评审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原则上需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三条 PPP 项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对工程变更的约束作用,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进行变更的,增加的投资支出财政一律不予承担,资金缺口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对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及人员违纪违规情况进行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出现重大工程变更,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省、市、区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简明问答:《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部门解读: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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