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民字〔2022〕37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罗庄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罗庄区委组织部 罗庄区民政局
2022年7月12日
罗庄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原则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是规模调整村的,原则上每个自然村至少应推选1名成员,但总人数不能超过上述规定。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党员中依法推选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不兼任主任。村党组织纪检委员、纪委书记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上应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村年满18周岁,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内长期居住的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法律意识强,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熟悉村情,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规定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差,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在群众中口碑较差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或宗族派性活动的;
(五)因危害集体利益、群众合法权益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缠访闹访的;
(七)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具有其他不宜推选情形的。
第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两委”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
(一)对行政村及下属独立核算自然村的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行政村及下属独立核算自然村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股权、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二)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自然村、村民小组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三)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四)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
(三)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
(五)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决不允许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配合支持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群众支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三)收集群众对村务管理和对村干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反映,保障群众对村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四)及时向村党支部和街镇党(工)委、政府、纪委反映村干部涉嫌违法和拒不接受监督等情况。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
(一)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同时向街镇党(工)委、纪委;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工作纪实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十六条 审核会签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所监督的事项落实即时审核会签,并对监督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级办公场所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民情收集记录本、工作会议纪律本等。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应根据《罗庄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操作规范》要求,由区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由乡镇(街道)指定有关科室专门保管,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做好印章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七章 退出和补选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认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终止:
(一)任职内违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二)任期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拒不执行“四议两公开”通过事项的、不履行职责的。
(四)丧失行为能力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被免职、职务终止等原因出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补选,补选适用原推选程序和方法。新当选成员的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城市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罗庄区委组织部、罗庄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至2024年8月10日止,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