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基层群众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而民主监督则是基层民主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在现实中,村级民主监督不能有效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常设和权威的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就确保村级民主监督特别是日常性监督有具体的组织依托和载体,这将使村务监督更加有力和有效。而只有监督有力,才能激发村庄内部活力,确保乡村振兴目标中治理有效地实现。
二、制定目的及意义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出台的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根据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民〔202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并征求了区委组织部、各街镇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台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个部分。一是总则,对制定背景、依据、原则进行说明;二是组织设置,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推选主体及任期,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单数组成,村务监督监督委员会成员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党员中依法推选产生;三是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三个方面工作职责;第九、十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和主持民主评议权;第十一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五个方面义务;四是工作方式,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实施监督的方式进行明确;五是工作制度,完善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使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作纪实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六是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级办公场所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民情收集记录本、工作会议纪律本等;七是退出和补选,为切实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情形及职务自行终止情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被免职、职务终止等原因出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补选;八是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罗庄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