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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2-00003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18
 公开日期  2022-04-18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罗政办字〔2022〕15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字〔2022〕1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罗庄区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司法局 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临司发〔2019〕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庄区具有各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本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是指辖区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涉企行政执法的备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涉及因突发性紧急事件、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上级或区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等需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进行检查的,可以先行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小组审定的抽查计划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季度行政检查计划,填写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备的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对同一企业、同类企业、同一月份、同一辖区的涉企行政检查,经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商后,可作出统筹安排,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调整通知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按调整后的计划开展行政检查;确有特殊情况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应当持有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由企业、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企业留存一份,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本行政执法机关无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的,可使用区统一制作的《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三联单。该项备案实行月报备制度,于每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月的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以拒绝配合检查,并可向区政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检查故意刁难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免罚清单”机制,明确“首次不罚”“首次轻罚”适用范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当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已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过罚相当。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物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该项备案实行月报备制度,于每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月的重大执法决定备案表。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全程文字记录,形成执法案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现场执法活动,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并编号存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系统或本机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或者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 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听取被检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区政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并及时转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备案、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示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涉企行政执法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会同大数据管理部门等机关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系统,提高备案管理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涉企行政执法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从快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备案工作应当列入年度法治督察计划。

第二十五条 涉企行政执法备案文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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