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罗庄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罗庄区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涉企执法行为进行统一管理。
《办法》通过对涉企行政执法计划、过程、结果等全流程的备案监管,营造了高效透明、公正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涵盖二十余条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要求,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在向社会公示前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未纳入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年度或者季度行政检查计划,填写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于每年1月15日或者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是建立涉企执法检查统筹制度。严控频次不扰企,对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备的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对同一企业、同类企业、同一月份、同一辖区的涉企行政检查,经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商后,可作出统筹安排,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调整通知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按调整后的计划开展行政检查;确有特殊情况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三是建立柔性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免罚清单”机制,明确“首次不罚”“首次轻罚”适用范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当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是严格涉企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且应当持有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由企业、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企业留存一份,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检查故意刁难企业。
五是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物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该项备案实行月报备制度,于每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月的重大执法决定备案表。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是建立涉企执法检查监督制度。通过回访反馈、投诉举报、督导检查等多项措施构建多维监督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区政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并及时转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备案、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公示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