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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3-00000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6-13
 公开日期  2023-06-14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8-01  失效日期  2028-07-31
 文号  罗政字〔2023〕14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罗政字〔2023〕1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应诉联络机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庭应诉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被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章诉源治理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败诉率。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一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应诉责任


十二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三)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十三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拟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后,转送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准确把握争议焦点,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起草答辩意见。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准确。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以被诉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第十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在收到开庭传票后,负责组织、联络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应当当庭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并同时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对于具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等情形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四章 庭前准备


第十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以下应诉材料: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载明基本信息、事实、相关依据、主要观点以及答辩请求、落款、日期等内容。

有以下情形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答辩中提出:

(一)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的;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的;

(六)被诉行政行为受其他生效判决羁束的;

(七)管辖权异议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要件的。
二十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向其他单位调取应诉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调取或自行发函调取,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十一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应诉机关审定并加盖印章或应诉专用印章后,由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答辩期内提交人民法院。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最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辩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和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二十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二十三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过程中对案件具有影响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二十四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告。

诉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五章出庭应诉


二十五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应诉专用印章。

第二十 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第二十涉企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为企业法人的行政应诉案件。涉企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原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是单独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其他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应诉的除外。

三十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能,推动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十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经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三十二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十三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庭审意见。

第三十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


第六章 裁判履行


三十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需要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十六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若有新的证据或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三十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后,应当向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意见书,监督其及时履行。

三十八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机构)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机构)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赔偿费用。

三十九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十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报送应诉机关,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工作保障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

四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学习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四十四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每年评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应诉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发挥行政应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类案办理标准,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

四十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可以使用本机关印章或本机关的应诉专用印章。


第八章 监督考核


四十六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应当坚持科学严谨、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行政应诉工作主要考核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完成情况、承办区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及降幅、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行政应诉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情况和行政应诉组织保障情况等。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台提取数据与书面材料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立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开庭传票、行政起诉状复印件及确定的拟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等应诉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建立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应诉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立行政应诉案件败诉风险报告制度。对存在实体性败诉风险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提交答辩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力度。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以及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上传至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平台。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

(一)行政机关未报备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十三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五十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7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专家解读:《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部门解读:《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音频解读:《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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