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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3-00000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专家解读:《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成文日期  2023-06-15
 公开日期  2023-06-15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专家解读:《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解读专家:罗庄区司法局公职律师 孙廷林

近日,《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为更好的落实和执行该《规定》,现由罗庄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孙廷林同志就《规定》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规定。

二、《规定》的基本原则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规定》对行政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四、需要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几种情况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关于文件有效期的说明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7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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