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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3-000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9-28
 公开日期  2023-09-29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罗政办发〔2023〕16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罗政办发〔2023〕1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罗庄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临沂市罗庄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罗庄区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罗庄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庄区辖区内发生的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下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与《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罗庄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按照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穷尽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制定施救方案,确保不发生任何次生灾害。

1.4.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1.4.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罗庄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机配置,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

2、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涉及本省并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涉及本市并跨地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3)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跨县(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3)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生健康局要在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公共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在区有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 长:区政府分管区长

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罗庄公安分局、罗庄交通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由区政府授权,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需要,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储备药品的管理和调运,保证供应及时;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区科学技术局:制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维护药品、医用耗材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负责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提出短缺药品预警;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区红十字会:协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罗庄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罗庄交通分局:负责优先安排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3.2专家组

区政府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健局监督执法大队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区政府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若干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分管卫生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区政府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公共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开展现期处置工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本区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健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国家启动Ⅰ级响应行动后,在国家和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和其派出的专业队伍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省、市政府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区政府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期处置工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本区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省启动Ⅱ级响应行动后,在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和其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区政府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期处置工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区卫生健康局接受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区级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请求省、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区政府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接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局和区政府。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依靠院前急救网络系统,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加强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健全以沂州医院、东山医院急诊分中心为主体,街镇卫生院急救站为补充的急救网络体系,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规范医疗急救业务的管理;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各综合医院传染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采供血机构的沟通衔接,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应急流动储血库,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特别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血。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5.4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

5.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县级专业队伍不少于30人。

区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6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要负责人解读:罗庄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振军解读《临沂市罗庄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音频解读:临沂市罗庄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部门解读:临沂市罗庄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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