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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3-00000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7-31
 公开日期  2023-07-31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9-01  失效日期  2026-12-31
 文号  罗政办发〔2023〕11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2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17〕4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登记,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移民户因出生、婚入、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进行登记扶持。

第三条 人口自然变化制定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人口和减信息;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镇(街道)、区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 人口变化管理。被扶持的移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再纳入扶持范围,予以核减:

1.移民死亡的;

2.户口迁至非移民村、本区以外的移民村或城市;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定合同的;

4.现役军人、武警已转为三级士官以上或已转业安置;

5.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6.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原移民村的;

7.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的。

第五条 核查时间。在移民扶持期内,全区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核查截止点为每年12月31日24时。核查结果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区水利移民管理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核查程序。移民人口核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是移民核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村(社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核查工作。核查结果要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移民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移民核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核实、确认、汇总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村级上报的上一年度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并审核无误后,经镇长(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并在镇街宣传栏进行公示后,报区水利移民管理机构。区水利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汇总等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报上级水利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立移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和比对机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提供数据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八条 人口变化资金管理。扶持期间内,每年6月30日前,将全年移民直补资金一次性拨入移民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核定后的下一年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因人口核减结余的资金由我区进行专户储存,统筹使用,报经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用于移民村的项目扶持。

第九条 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动态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因镇(街道)、村(居)工作失误,造成移民人员应核减未核减、直补资金超发的,由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超发的移民直补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3年。此前发布的《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修订稿)》(罗政办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罗庄区水利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部门解读:《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音频解读: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简明问答:罗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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