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有效调控食用油市场,确保食用油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区域内地方储备食用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食用油,是指罗庄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食用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食用油。
第三条罗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粮储中心)负责我区地方储备食用油的管理工作。
区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储备规模内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由区财政承担,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临沂市分行负责安排区级储备食用油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四条临沂市罗庄区地方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我区区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任务,具体负责区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区粮储中心应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全区地方储备食用油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食用油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储中心进行举报。
第二章 收购
第七条我区储备食用油的收购计划,由区粮储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食用油规模、品种、质量标准等提出建议,经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发改、财政部门和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共同下达。 区粮储中心应将区级储备食用油收购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并抄送农发行临沂市分行。
第八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区级储备食用油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一级油,收购新入库和轮换时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油。
第九条我区区级储备食用油的收购价格,由区粮储中心根据市场统一定价,并报政府批准。
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收购资金,监督承储企业按规定使用贷款。
贷款人应按照储备食用油实际购进进度或购销合同支取资金,并向农发行临沂市分行提供购进储备食用油的真实凭证,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应逐笔审核监督贷款人的资金支取情况。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应认真核对储备食用油购入凭证,掌握购进储备食用油的实际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照储备食用油购入进度监督贷款的使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临沂市分行的信贷监管。区级储备食用油收购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区粮储中心监督承储企业的收购入库工作;承储企业收购完成后须向区粮储中心出具完成报告。
区级储备食用油全部入库后,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应依据财政部门核对的成本对地方储备食用油贷款及时进行调整。贷款大于核对成本的,其差额全部收回。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一条储存区级储备食用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食用油应当优先集中储存于国有粮食企业。区级储备食用油储备实行静态管理。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罐容量100吨以上,储存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食用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食用油品种、储存周期、防震避雷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食用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食用油酸值和过氧化值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区粮储中心应当根据区级储备食用油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食用油,应实行专罐、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区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储油新技术,建立健全区级储备食用油的防火、防盗、防洪、避雷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发现区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备食用油安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食用油由区粮储中心另行储存。
第十六条区级储备食用油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二年轮换一遍。承储企业在轮入和轮出时,应及时报告区粮储中心。小包装储备食用油应根据保质期的要求适时轮换。
承储企业可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轮换方式。在区级储备食用油轮换过程中,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不变的方式进行,轮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区级储备食用油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食用油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通过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区级储备食用油因正常轮换产生的盈利,全额上缴区财政;产生的亏损,经区粮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轮出储备食用油后,应及时将销售款缴存农发行临沂市分行;轮入新油时,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可以根据收购入库进度及时支付货款。
第十八条区级储备食用油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坏,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粮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按规定偿还贷款。
第四章 动用
第十九条区级储备食用油的所有权属于罗庄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区政府制定食用油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食用油的动用预警机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油:
(一)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区粮储中心应当按照食用油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食用油的建议。动用区级储备食用油,由区粮储中心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食用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区粮储中心应当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食用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区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直接下达动用区级储备食用油的命令。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食用油在存储期间发生的亏损,属于区政府为平抑物价,要求承储企业低于进价销售而产生价差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粮储、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承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原因发生的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粮储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食用油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储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食用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的;
(三)在区级储备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区级储备食用油未实行专罐(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区级储备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发现区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食用油变质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油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区级储备食用油的;
(八)以区级储备食用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油顶替新油骗取区级储备食用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食用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擅自更改区级储备食用油入库成本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区粮储、财政、发改以及农发行的工作人员,在区级储备食用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