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经区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3月23日印发实施。《办法》共5章26条,分为总则、收购、储存 动用和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地方储备食用油的所有权属、地方政府职责的规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储备规模调整机制、地方储备油收购、采购和轮换销售的方式、承储企业的条件、地方储备粮油的动用、地方储备油的费用补贴管理、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明确定义范围:在总则部分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食用油,是指罗庄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食用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食用油。”
明确地方储备食用油的所有权: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区级储备食用油的所有权属于罗庄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划分:第一章总则里明确了罗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临沂市分行、临沂市罗庄区地方粮食储备库、区财政部门等的职责。
明确地方储备食用油收购、采购和轮换销售的方式:《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指出,我区储备食用油的收购计划,由区粮储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食用油规模、品种、质量标准等提出建议,经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发改、财政部门和农发行临沂市分行共同下达。对当年生产的新油进行采购,采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储备油轮换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对储存期满的食用油进入山东省粮油交易平台公开销售。
明确承储企业的条件:第三章第11条和第12条明确规定,储存区级储备食用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区级储备食用油应当优先集中储存于国有粮食企业。区级储备食用油储备实行静态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五大条件。
明确地方储备食用油的动用方式:《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指出,区级储备食用油权属罗庄区政府,区政府制定食用油安全应急预案和动用预警机制,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动用指令。
明确定期轮换制度:第三章第十六条指出,区级储备食用油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二年轮换一遍。承储企业在轮入和轮出时,应及时报告区粮储中心。小包装储备食用油应根据保质期的要求适时轮换。
明确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的有关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中指,区粮储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食用油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粮储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粮储、财政、发改以及农发行的工作人员,在区级储备食用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庄首发)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