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发〔2023〕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罗庄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罗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负责。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管理。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区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收购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第十一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时优先收购新粮。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按批次加权平均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共同审核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三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储存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仓储企业,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检验、保管、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承储库点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承储库点内粮食移库须报经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
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数量真实、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储粮新技术、新设备和绿色环保储粮技术,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八)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以及其他不宜储存情形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一条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轮换申请。根据粮食质量和储存年限,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储备粮轮换计划,次年执行。在常规储存条件下,以当年粮油的生产时间计算,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确需提前轮换的须经粮食主管部门同意报区政府批复。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轮换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及定额损耗后的差价,统一上缴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等财政资金弥补。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当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金;轮入新粮时,根据轮出数量、品种申请办理贷款。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标准,参照省、市地方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按轮换计划,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粮超出国家标准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地方储备粮的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予以核销。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等渠道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动用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罗庄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罗庄区人民政府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应急机制。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优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第三十三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有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28年2月19日止,有效期5年。
媒体解读:我区首个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出台!
简明问答: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