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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3-00000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简明问答: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23-02-16
 公开日期  2023-02-16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简明问答: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经区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2月20日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区着力构建粮油安全应急保障体系,但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仍有许多迫切的问题亟待解决。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全区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迫切需要制定政府规章。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该文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等法规规章制定。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区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罗庄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四、地方储备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权属罗庄区人民政府。

五、《办法》对地方政府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罗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负责。

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临沂市罗庄区地方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我区区级储备粮的储存任务,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六、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具有哪些职责?
答:主管部门负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是否达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各有关单位职责参照第五-九条。

七、《办法》对储备规模调整机制如何规定?
答:根据省、市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区政府对我区储备粮规模进行调整,以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需要。

八、轮换地方储备收购和销售采用何种方式?
答:根据区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按照粮食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当年下达的最低收购价格,对当年生产的新粮进行收购,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组织收购。储备粮轮换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对储存期满的粮食在山东省粮油交易平台公开销售。

九、承储企业有何条件?如何选择具体的承储企业?
答: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检验、保管、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承储库点须经四部门同意,承储库点内粮食移库须报经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

十、办法》对储存年限和轮换空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常规储存条件下,以当年粮油的生产时间计算,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十一、地方储备如何动用?
答:区级储备粮权属罗庄区政府,区政府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动用预警机制,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动用指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十二、《办法》如何明确地方储备的费用补贴管理?
答:根据区发改、财政、粮储中心、市农发行四部门制定的《罗庄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罗发改字[2022]12号,对储备粮的费用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进行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十三、轮换丰歉调节资金制度是何种制度?
答:罗庄区级储备粮轮换收益全部上交区财政,轮换出现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十四、地方储备管理的有关违法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储企业有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五、《办法》施行的起止日期是什么?

答: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28年2月19日止,有效期5年。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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