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地规范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困难帮扶
(一)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采用现金方式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帮扶资金发放到个人。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
(二)提高工作效率。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四、监督考核
(一)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