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部署要求,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罗庄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
问:《工作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罗庄区司法局于2022年5月成立起草工作小组,针对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征求各单位及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工作办法》初稿,并邀请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对修改意见认真研究、多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问:《工作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答:《工作办法》适用于罗庄区辖区内关于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共设十二条,对公职律师的人员管理、工作调度方法、业务培训内容、监督考核方式、执业权利义务以及执业保障与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问:《工作办法》对公职律师的职责作出哪些规定?
答:为充分发挥、优化公职律师作用,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区级公职律师库,区司法局指导协调公职律师的跨部门调配使用、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调配使用。统筹调配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研究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二)人员管理。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区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定符合办理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上级机关审批,已经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纳入区级公职律师库,后续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自动入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
(三)业务培训。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事务技能培训,组织公职律师旁听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庭审,组织公职律师做好岗前培训、学习,组织公职律师主题沙龙活动,针对法律条文、热点案例、律师违纪等问题开展研讨交流,促进公职律师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升。
(四)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对全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客观评价公职律师的工作绩效,将其作为对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工作办法》对公职律师岗位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公职律师岗位职责有:
(一)为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业务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承办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问:《工作办法》中对公职律师的执业保证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公职律师为本部门单位办理法律业务时,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申请公职律师服务的部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二)派出公职律师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绩效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三)在评先树优中,为做出贡献的公职律师统筹单位和公职律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公职律师自动成为律师协会会员,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及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问:《工作办法》中对公职律师的执业职责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公职律师为本部门单位办理法律业务时,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申请公职律师服务的部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二)派出公职律师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绩效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三)在评先树优中,为做出贡献的公职律师统筹单位和公职律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公职律师自动成为律师协会会员,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及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关于印发罗庄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