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字〔2021〕25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罗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区政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区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法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进行事前评估。
第十六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调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七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各街镇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应主动与有关街镇、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前、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版;
(三)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及集体研究讨论等情况的起草说明;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记录;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提交相关书面记录;
(九)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结论;
(十)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区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做好文件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紧急审核的,应对文件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
前项所称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街镇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核;
(二)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尚未听证、应当经专家论证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四)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尚未审查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五)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尚未听取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六)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区政府工作部门在登记编号前应就拟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与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多个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或起草部门业务机构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
(三)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
符合规定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Z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四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区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根据工作需要,《罗庄通讯》经授权可刊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五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报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多个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向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报送。
第三十八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九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六)是否合规;
(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八)内容是否适当;
(九)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府,具体解释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或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或者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或者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过评估,对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起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评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部门按照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况。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按规定废止。
第五十二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区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五十三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及清理等有关工作,各街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罗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罗政办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区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xxxx》(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区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xxxx》(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LZDR-xxxx-xxxxx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委、办、局):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该文件因××,自公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区政府:
Xxx(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审查过程
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七)评估报告
关于对《XXX》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部门解读:罗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