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字〔2021〕3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罗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保证常务会议议题质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罗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涉法(政策)议题包括以下情形:
(一)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并对外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其他重要政策措施。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
(五)需区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重大突发事件等涉法事项;
(六)区领导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涉法类文件。
行政管理目标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及措施的制定以及向上级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安排事项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要决策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提报单位(以下简称提报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议题审查相关工作。
区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条 提报单位应当在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涉法(政策)议题前,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区司法局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送审。
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事项,提报单位应当商区司法局提前介入。区司法局提前介入前期调研学习、评估论证等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临时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涉法(政策)议题,提报单位应经区政府办公室签字确认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提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提报单位应当在涉法(政策)议题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按照规定完成会签并与会签单位就涉法(政策)议题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提报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明并提交不同的意见。
对于按照规定须进行公示、听证、征求社会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涉法(政策)议题,提报单位应当在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法(政策)议题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常务会议议题审查函;
(二)议题提报单;
(三)常务会议议题的汇报稿(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拟解决的问题清单和采取对应措施等内容的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提报单位集体研究或者讨论的情况记录;
(六)有关单位会签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议题,还应当提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材料。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提报单位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涉及我区新增、调整或改革、创新性的内容,汇报稿中应当作出标注,并写明参照政策文件来源。
对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临时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涉法(政策)议题,提报单位应当一并提供区政府办秘书科签字确认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本或书面材料的扫描件必须通过协同办公内网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审查科,不得通过外网报送。
第七条 区司法局收文时发现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无法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可要求提报单位限期补送,补送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以内;提报单位不按照要求补送的,区司法局可将提交审查的议题退回。
第八条 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区司法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重大合法性审查事项或者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事项,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之内;
应急公共突发事件等区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不衔接;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统一登记编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议题内容合法性的明确判断;
(二)就合法性方面的问题或者法律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反馈提报单位进行修改,同时转送区政府办公室。
提报单位按照区司法局意见修改的,应当在议题文本上印制“此件已经区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未按照区司法局意见修改的,议题文本上不得印制“此件已经区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涉法(政策)议题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必备材料,未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提报单位不得径行提报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列为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审查意见出现重大合法性问题,导致区政府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提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上级政策规定,导致区政府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部门在会签或者征求意见过程中未就涉及本部门的问题出具意见,导致区政府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提报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法治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街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件参考格式
附件
区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提请审查函
区司法局:
我单位承办的《XXXX》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材料一并提报,请予审查。
附件:1、议题提报单
2、议题汇报稿;
3、集体研究或者讨论的情况记录
(议题承办单位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
关于《XXXX》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XXXX单位:
你单位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XXXX》收悉,现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修改意见和建议(建议将“XXXX”修改为“XXXX”;建议删除“XXXX”;建议对“XXXX”可以作“XXXX”处理。);
三、合法性审查结论。
区司法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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