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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1-000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9
 公开日期  2021-09-09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10-10  失效日期  2023-10-09
 文号  罗政办字〔2021〕253号  有效性  废止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字〔2021〕25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罗庄区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资金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服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入市资金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时,应当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代为收缴。

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一)取得成本包含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指标费、业务支出。

(二)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计入成本的依据。

(三)业务支出包括测绘费、制图费、评估费等。

(四)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文件执行。除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土地开发成本暂不计入出让成本。

第九条调节金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征收。

(一)工业、仓储、科技、文化、医卫慈善、体育、综合及其他用地,调节金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征收。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调节金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50%征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使用期限、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缴纳期限等。相关交易信息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地块位置、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定期公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方根据合同要求结清价款,经出让方授权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土地受让方开具收据。

(一)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调节金,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调节金缴款通知书、出让方授权同意代扣调节金说明等材料组织入库,并向出让方开具调节金缴纳凭证。

(二)入市收入缴纳调节金后的部分,其中成本由区财政局依据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结算单拨付至有关单位,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局拨付至相关镇街后,由镇街拨付至有关村集体。

第十二条受让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以及其他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支出。其中,工业、仓储用地形成的调节金区级可安排一定金额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村集体。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资金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收益缴纳调节金后的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镇街政府要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入市土地收入,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和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十七条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国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罗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实施,至2023年10月9日止,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国家、省、市颁布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或从其规定。本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实现入市的地块,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负责人解读: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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