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特制定《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1年6月,区财政局派员到河东区学习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到我区部分街镇、村居实地调研,最终起草了《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7月,区财政局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通过协同办公内网向各街镇、区直有关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因该《办法》涉及村集体利益等,8月18日至8月24日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得到了各方的大力配合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征集效果。
四、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了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的管理。
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入市收入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定义。
入市收入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各项费用。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入市收入扣除所有土地成本后的净收益。
(二)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概念、征收比例及用途。
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资金。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调节金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50%征收。工业、仓储、科技、文化、医卫慈善、体育、综合及其他用地,调节金按20%征收。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以及其他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支出。
(三)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缴纳调节金后剩余资金的归属和管理。土地增值收益缴纳调节金后的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分配方案。镇街政府要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入市土地收入,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和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五、施行日期
2021年9月9日,《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自2021年10月10日实施,至2023年10月9日止,有效期2年。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