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促进耕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罗庄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和《罗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二级田长、三级田长的田长制考核,考核范围为二级田长、三级田长所辖区域内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巡查、监督、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管护目标:实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耕地保护监督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完成全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第四条 田长职责。
一级田长对全区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办法、综合评价办法及相关制度,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定期开展耕地保护调研督导,指导、协调、督促二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本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自查;负责定期召集二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负责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开展下级田长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二级田长职责:负责镇(街道)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分解落实辖区内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制定镇(街道)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办法和考核奖惩办法,确保三级田长工作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督促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在镇(街道)范围内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定期召开三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每季度末向上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田长制”开展情况;对下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级田长职责:三级田长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对本村(居)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定期巡查辖区内耕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及时通过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拆除、调解纠纷;对辖区内地块承包人、经营者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每月向二级田长报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告;负责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田长制”标志牌,协助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实施管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做好记录;自觉接受上级田长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五条 年度考核,对各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制度建立情况(10分);田长制制度执行情况(20分);工作成效(60分);其他扣分因素(10分);特别加分因素(最高15分)。
(一)制度建立情况(分值10分)
镇(街道)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田长制工作实施方案(1分)、田长巡田制度(1分)、田长会议制度(1分)、三级田长考核办法(1分)、田长制信息管理制度(1分)体系完善;各级田长人员到位(3分),并且全部注册完成鲁地云APP(2分),形成覆盖全部、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网络。
(二)田长制制度执行情况(分值20分)
1、二级田长定期召开下级田长会议,开展耕地保护调研督导,调度部署相关工作,每次0.5分,最高1分。
2、二级田长每半年向区政府汇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需要解决的事项,每次1分,最高2分。
3、各级田长制保护责任书签订到位,均是主要负责人签订的2分,不全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的1分。
4、各级田长定期巡查辖区范围内耕地,二级田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三级田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本项10分,少一次扣1分,最高扣除10分。
5、田长制公示牌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牌设置得当,完好无损毁,本项4分。
6、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引导公众积极关注参与,增强干部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本项1分。
(三)工作成效(分值60分,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扣分情况,最高扣除60分。)
1、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以变更调查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辖区内耕地面积较上一年度减少的予以扣分,每减少1亩的扣分标准为60分除以各街镇中耕地减少最大面积,最高扣除60分。
2、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按面积计算整改率,排名后三位的街镇分别扣20分、10分、5分。
3、贯彻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履责情况。对各级田长在系统中上报的以下情形与部省下发的土地卫片、耕地卫片等问题比对,对未发现未上报的,每发现1例扣0.5分,最高扣除30分。
①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厂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撂荒、改变种植结构等;
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
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
④占用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的;
⑤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⑥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的;
⑦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的;
⑧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的;
⑨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的;
⑩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⑪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
⑫耕地和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扣分因素(分值10分)
发生以下情形的,每发生一项扣10分,只要发生其中一项,取消该镇(街道)评优树先资格。
1、辖区内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出现问题而被国家、部、省、市、区政府约谈、问责的;
2、因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被区级、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特别加分(最高15分)
1、以年度变更调查为依据,辖区内耕地面积较上一年度增加的面积与上一年度变更调查现状耕地面积的比值,排名前三位的街镇分别加10分、6分、4分;
2、田长制相关经验做法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加以推广的,加5分。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各镇(街道)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进行评价。年度考核分三个等级,年度内平均90分(包含90分)以上为优秀,年度内平均9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良好,年度内平均70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评价结果,综合区级日常掌握工作情况,将最终评定结果纳入对街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区政府年终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
第七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于工作尽职尽责,成效显著的田长和其所在的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其所在镇(街道)被优先推荐为省、市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田长和其所在镇(街道)实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罗庄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绩效评价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