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庄区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和超出镇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区)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来自露天非煤矿山。事故类型主要为露天边坡坍塌。我区非煤矿山可能发生事故的区域主要是:沂堂镇、高都镇、褚墩镇及傅庄的露天矿山。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遵循科学原理,制定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区镇(街道)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做好相关心理疏导;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委、区政府成立罗庄区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和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工业信息化局、罗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罗庄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罗庄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等部门负责人;临沂供电公司罗庄分公司、临矿集团、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预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区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决定是否请求上级增援等。
2.2.2视情成立临时党委,总指挥兼任党委书记。
2.2.3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省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委或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责:根据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进度和问题及时提报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3.2现场救援组
组长:区应急局局长(兼)
副组长: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井下救援组、专家组组长,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井下救援组和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联组会商,提出救援技术方案、报指挥部审定。
2.3.3技术专家组
组长:省级以上或市级知名专家
成员:采矿、机电、通风、水文地质、防火等专业的省级以上或区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总工等。
职责:会同现场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2.3.4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健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协调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根据需要,医疗卫生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升井后的救护和医院分配、护送转运等)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等四个小组。
2.3.5新闻工作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区委宣传部业务科室、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人,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
成员:融媒体中心负责人、事发地党委宣传办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新闻宣传部门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视情向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等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的支持等。
根据需要,新闻工作组可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住宿安排和舆情组的后勤保障)等4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2.3.6治安维护组
组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副局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
成员:公安分局治安、特警、交警等部门负责同志
职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根据需要,治安维护组可以下设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10个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2.3.7后勤保障组
组长:区委办主任
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所在地乡镇有关负责人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可以下设救援物资保障组、办公保障组、电力保障组、车辆保障组、宾馆保障组、餐饮保障组、通信保障组7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物资采购、运输,办公用品与用房、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15个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2.3.8家属接待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人社局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应急、人社、公安、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区级领导干部、1名副科级干部、1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干扰,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街镇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一般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区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区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3)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区政府根据情况上报上级政府,采取省级应急响应。
(4)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区政府根据情况上报上级政府,采取市级应急响应。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省级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市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发布和解除
(3)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响应原则
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4.3事故报告
(1)首报: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2)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3)区应急局指挥中心24小时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②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
(4)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4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区级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3)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5)启动响应。当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区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增援。
4.5现场处置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
4.6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负责;其他由事发地区级政府负责。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罗庄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必要时可以提请市级救援队伍增援。
各街镇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区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各矿业集团公司、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街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救援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8通信保障
区通信保障部门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局指挥中心牵头建立全区非煤矿山灾害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井上下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根据市气象局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评估与修订
7.1.1各街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7.2宣传
各街镇、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各街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演练
7.4.1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4.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7.4.3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及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 附则
8.1奖惩
8.1.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 附录
9.1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录9.1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区网信办协助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总工会。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区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公众通信和应急通信资源,保障上级指挥部与各地方指挥机构、事故现场的信息联通和音视频传输。
罗庄公安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
区人社局。指导监督当地政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罗庄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组织制订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罗庄交通运输分局。指导民航、铁路、公路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有限放行,协调重要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区水务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配合提供水文资料和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预报。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区应急局。承担区政府应对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罗庄供电中心。负责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附录9.2
相关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
外部有关应急部门、机构联系方式 |
单位 |
所属科室 |
联系电话 |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
局办公室 |
8321234 |
值班室 |
8381630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
8038572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8038915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8387668 |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局办公室 |
5977700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局办公室 |
8314140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局办公室 |
7206125 |
罗庄区人民政府 |
政府办公室 |
8243710 |
罗庄区自然资源局 |
局办公室 |
8245019 |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
局办公室 |
8246747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
8249306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8512350 |
报警电话 |
公安 |
110 |
消防 |
119 |
医院 |
120 |
交警 |
122 |
环保 |
12369 |
应急 |
12350 |
医疗机构 |
临沂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 |
8220120 |
临沂东山医院急救中心 |
8256120 |
临沂市沂州医院急救中心 |
8266120 |
罗庄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办公室 |
6377211 |
罗庄交警大队 |
大队办公室 |
8345990 |
罗庄公安分局 |
局办公室 |
8245211 |
罗庄交通运输分局 |
局办公室 |
7298006 |
罗庄区生态环境分局 |
局办公室 |
7105127 |
罗庄区卫生和健康局 |
局办公室 |
7086800 |
罗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局办公室 |
8243517 |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局办公室 |
8268127 |
罗庄区商务局 |
局办公室 |
8243028 |
罗庄区医疗保障局 |
局办公室 |
8243718 |
罗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办公室 |
8243520 |
临矿集团救护大队 |
办公室 |
0539-8286050 |
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库 |
王子恒 |
0539-7296781 |
临矿集团救护大队 |
总工程师郑培勇 |
13573915265 |
临矿集团救护大队 |
大队长张守彦 |
139699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