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先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深入落实上级要求,起草了《罗庄区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简称《预案》)。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预案管理、附则、附录九个部分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工作原则。本预案适用于罗庄区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和超出镇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区)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发生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罗庄区“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8个工作组。
(三)预测与预警。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街镇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一般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四)应急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后期处置。1.善后处置: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2.调查与评估: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六)保障措施。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罗庄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必要时可以提请市级救援队伍增援。各街镇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非煤矿山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七)预案管理。各街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及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八)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录。明确宣传、工信、公安、应急等13个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公布各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