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一般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临沂市罗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罗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和符合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目前,我区拥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家,医药企业2家,一般化工企业2家,经营企业8家,加油站103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是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气雾杀虫剂、硫酸、盐酸、粗苯、煤焦油、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汽油、乙炔等。根据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液氯、液氨、苯为主要危险物质。其中涉氯的奥星新材料在傅庄街道;涉氨、苯的恒昌化工、恒昌焦化在褚墩镇;盐酸、硫酸经营在高都街道、付庄街道;气雾杀虫剂充装在盛庄街道;加油站分布在全区各街镇。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和经费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街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宣传报道,控制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罗庄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组建机构,明确职责。发生一般事故的,执行以下规定:
2.2.1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罗庄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发地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罗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庄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罗庄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罗庄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发生地街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区委宣传部、罗庄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罗庄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罗庄消防救援大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庄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罗庄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治安警戒组:由罗庄公安分局、罗庄交警大队牵头,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按照区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
(3)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罗庄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当地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及卫生应急队伍对伤病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并可根据救治工作需求,及时调动非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治力量进行支援。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罗庄公安分局、罗庄交通运输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街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办)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区应急管理局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预警
3.2.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办),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救援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增援。
4.2分级响应
4.2.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1、初报
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可能的后果。
2、续报
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在1小时内向上级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3、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350;
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0532-83889090;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0531-82600646;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0539-8381630;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0539-8243710;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539-8246747;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0539-8512350;
区交通运输分局:0539-7298006;
区生态环境分局:0539-710512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539-826812;
区卫健局办公室:0539-7086800;
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0539-8243718;
罗庄公安分局办公室:0539-8245211;
罗庄交警大队办公室:0539-8345990;
罗庄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0539-6377211;
临沂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0539-8220120;
临沂沂州医院急救中心:0539-8266120;
临沂东山医院急救中心:0539-8256120。
4.2.2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1)IV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事故,按照本预案成立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部署。
(2)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29人重伤事故,按照本预案成立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部署。
(3)Ⅱ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10人死亡事故或者50人以上重伤,逐级报告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启动预案进行处理。
4.3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知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支持。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3.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全区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4安全防护
4.4.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气体监测设备等。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各类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相应防护等级要求,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落实救援前个体防护安全措施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
(4)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4.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5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6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6.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大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7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8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5.5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6.2队伍保障
各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装备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9疫情管控保障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各工作组要根据市内疫情风险多点发生、防控难度等特点,进一步调整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主动承担各组职责,调度部署人员组织、车辆保障、物资储备、日常消杀等各项防控工作,确保召之即来、来即能战、战则必胜。
各工作组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做好人员沟通调度、现场应急处置、防护消杀物资器械使用等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应急演练,严防发生疫情传播风险行为。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1.1各街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7.2宣传
各街镇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4演练
7.4.1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4.2消防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4.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5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危化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