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公文 > 罗政办发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0-0000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2-10
 公开日期  2020-02-10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罗政办发〔2020〕2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罗政办发〔2020〕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二)禁养区划定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划定范围:

1、罗庄区城市建成区(罗庄街道,盛庄街道)。

2、傅庄街道、册山街道、高都街道、沂堂镇、褚墩镇、黄山镇驻地建成区。

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500米范围内。

4、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

三、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批准,新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进行搬迁、清理取缔,搬迁、清理取缔前,应配套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排放物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区域,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排放物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应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积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积极推广应用畜牧养殖新技术。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相关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小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原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罗政办发〔2019〕43号)废止。


附件:临沂市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图




政策解读:《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音频解读:《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