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特制定《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禁养区划定依据及原则
(一)禁养区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二)禁养区划定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三、《方案》主要内容及举措
(一)《方案》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划定范围
1、罗庄区城市建成区(罗庄街道,盛庄街道)。
2、傅庄街道、册山街道、高都街道、沂堂镇、褚墩镇、黄山镇驻地建成区。
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500米范围内
4、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
(二)《方案》明确了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批准,新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进行搬迁、清理取缔。
其他区域,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排放物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镇街、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鼓励禁养区外养殖场户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三)《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
方案从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宣传力度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