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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19-00001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1-27
 公开日期  2019-11-27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9-11-27  失效日期  2023-12-31
 文号  罗政办发〔2019〕49号  有效性  失效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9〕4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罗庄经济开发区:

     《罗庄区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罗庄区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20年起,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绩效、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文化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文化旅游品牌推广与宣传促销经费。

1.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经费。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策划设计及组织举办等方面的费用。

2.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经费。用于策划、组织举办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的费用。

3.文化旅游宣传品制作经费。用于制作文化旅游音像制品、文化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文化旅游宣传资料等费用。

4.媒体宣传经费。用于宣传本区整体文化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文化旅游产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告宣传。

5.参展促销经费。用于参加各相关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时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交通食宿费及公杂费等费用。

(二)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编制与项目招商推介费用。包括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项目的策划、设计、论证,旅游资源调查及规划实施,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线路、精品旅游资源开发等所发生的前期规划、论证,对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进行包装设计、赴外举办或参加项目招商推介会等费用。

(三)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与扶持补助。

1.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包括对培育打造的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精品旅游小镇、旅游新业态及其他重点旅游项目的扶持补助。

2.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补助。包括对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大型文化旅游广告牌、旅游交通指示牌、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体验服务中心(商品中心)和景区内道路、桥梁、游步道、导览系统、停车场、码头、旅游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补助。

3.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扶持补助。包括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 旅游饭店、省A级旅行社、省级文化主题饭店、精品饭店、精品民宿、优秀旅游商品等方面旅游品牌创建的扶持补助。

(四)文化旅游考察学习与旅游培训费用。

1.外出考察学习交流费。组织有关部门、街镇、社区(村)及有关涉旅企业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的费用。

2.文化旅游行业从业者培训经费。对有关部门、乡镇(办)、社区(村)及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等相关涉旅企业开展人员培训的相关费用。

(五)区委、区政府安排的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重大工作及其他符合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批复和监督。

第八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需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事项,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区财政局和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区文化和旅游局在预算年度结束后牵头对项目的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区财政局适时开展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预算年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对《罗庄区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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