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35/2019-000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18-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4  发布机构  罗庄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罗庄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以来,我区陆续出台了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及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对辖区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合养殖区进行划定,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对照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我区“三区”划定方案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落实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区“三区”划定工作,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我区严格对照《指南》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原“三区”划定方案进行科学修订。

二、畜禽“三区”划定区域类型

畜禽养殖区域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罗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指罗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三、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要求

1、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现有的各类养殖场(小区)要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3、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不断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DB37/534-2005)。

(二)控制养殖区要求

1、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同时要逐步缩小散养比例;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排泄物要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34-2005)执行;

3、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工作,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4、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要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规模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并按照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原则,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法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予以关闭;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工作,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3、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和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建有对废水、异味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