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上一年度举报奖励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均适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被奖励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根据《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不予奖励。
三、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没款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主体内部举报人员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或申领举报奖励时提供其内部举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奖励标准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确定,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用于计算奖励金额的罚没款额是指实际执行到位的罚没款额。
六、结案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并办理结案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
(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根据生效的复议决定、司法裁判,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没款的。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是指举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七、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告知书》见附件1),以其他方式告知举报人的,要做好记录,保留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
(一)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不明确,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在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时,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前,举报人明确不申领举报奖励的。
九、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书》见附件2),启动奖励程序。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举报奖励权利。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并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4)。
十、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的,须同时提供内部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十一、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复核时间不计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能够确认匿名举报人身份,并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匿名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证明信息;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信息。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专人负责,密封保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奖励档案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十四、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并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财政厅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适用本通知,其中附件1、2、3、4可参照适用。
十五、本通知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十六、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