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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1/2023-00000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3-12-01
 公开日期  2023-12-01  发布机构  临沂公安局罗庄分局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王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明确主管责任单位。2018年12月27日,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主要之责任是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捕杀犬只,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关于倡导规范文明养犬。2018年11月7日,市公安局、市畜牧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明确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7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根据《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禁止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第八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第九条规定,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第十七条规定,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于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交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根据《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

关于严格查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近年来公安分局均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犬只扰民、伤人、影响环境卫生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将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2022年累计张贴相关公告20000余张,充分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吸纳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宠物医院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犬管理,强化其在调查摸底、宣传服务、劝阻违规、社情搜集等养犬管理日常基础工作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城市养犬管理“自管自律、社会共治”。

罗庄区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应符合《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提案内容向上级反映。同时,将进一步履职尽责,规范居民文明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感谢您对罗庄区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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