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审服发〔202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公告2019年第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临沂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分类审批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一)《目录》中的A类建设项目;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县区审批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过程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含《目录》中B类建设项目,燃煤锅炉除外)。
二、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目录》中的B类建设项目。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同时执行《关于向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20〕64号)中下放的审批权限。
三、赋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级审批权限。
四、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或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耗煤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方可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最高级别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行为和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规范环评审批工作程序,审批决定须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上级负责人审定签发。报告书类项目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做出审批决定。
(三)做好环评审批网上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工作,严格落实“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四)各县区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严把环评审批关。对违规、违法审批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目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临沂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分类审批目录(2021年本)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