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办理条件: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常住人口,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可经个人授权、机构委托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4、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理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
(一)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到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治疗的,提交下列材料:1、银行卡复印件;2、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提交下列材料:1、《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2、银行卡复印件;3、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三)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市外协议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提交下列材料:1、诊断证明(首次办理提供);2、医疗收费票据;3、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甲类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重特大医疗救助、再救助费用和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市外就医或非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手工报销程序。
(1)申请。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各乡镇(街道)应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报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街道)根据核对报告及具体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当地医保部门;子女成年后有赡养义务,家庭(含成年子女)总收入减去自负合规费用达不到以下标准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符合救助条件,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级经办机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复核。医保部门要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实行“先救助、后认定”,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即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