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可经个人授权、机构委托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
4、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代缴。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和听力、视力、肢体、言语障碍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其他重点救助对象为7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最高限额为1万元。
3、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70%,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低保对象、贫困人口为70%。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剩余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按30%的比例救助,3-5万元(含)按40%的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5、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6、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市内为市妇幼保健院)购买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18岁及以上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额1.2万元。
7、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针对住院发生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以后,年度累计自负合规费用2万元(含)以上至3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3-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8、做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根据基本医保单病种付费、定额报销等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按基本医保报销金额的50%且不超过政策范围内总金额的原则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