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范围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二、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按照医疗救助标准再相应的医疗救助,个人年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救助标准变动时以相关文件为准)。
1.特困人员:对特困人员人员住院治疗、患特殊疾病(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在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其中一、二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100%,三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70%,特殊病门诊救助比例为10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对实施医疗救助后,特困人员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
2.低保对象: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患特殊疾病(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在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救助比例为7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对实施医疗救助后,特困人员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3万元)的按30%比例进行救助,3-5万元(含5万元)的按40%比例进行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患特殊疾病(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在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对实施医疗救助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3万元)的按30%比例进行救助,3-5万元(含5万元)的按40%比例进行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
4.重特大疾病再救助:自2019年9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偿保险、医疗机构减免“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5.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三、服务流程
重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申请医疗救助,按照入院备案登记→身份审核→出院即时结算的流程办理。
1.入院登记。本人凭身份证、入院证明材料,进行入院备案登记。
2.身份审核。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通过到医院现场查看、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救助对象身份真实准确。
3.出院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出医疗救助金额,实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