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罗庄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保证明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有关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凭证等;
(五)事故(灾害)等证明、有关赔付及商业保险报销凭证;
(六)子女就学证明及缴费单据;
(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八)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有关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凭证等;属车祸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含县)以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当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学校、单位(村、社区)有关证明。
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根据家庭情况有选择性提供。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紧急状况解除后及时提供。
附件:罗庄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罗庄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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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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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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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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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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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结论 |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机关意见 |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
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