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依法委托事项的监管,确保受托机关承接到位,执行规范,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民政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罗政办字〔2019]2号)要求,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范围
(一)事项范围、区民政局所有委托事项。
(二)监管对象,受托的5个街道办事处、3个镇人民政府。
二、监管机构
区民政局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
三、监管措施
(一)事前管标准。业务科室要将委托事项的办理标准,包括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相关表格等交给受托机关的承办机构,做好“事项对接",并培训好人员,上级有新要求的,应及时传达下发给受托机关的承办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承接落实委托事项,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建立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尽快熟悉委托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做到“承接到位",确保下放一项,承接一项,办好一项,对承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确保下放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
严格规范委托事项办理规程,明确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等要件,防止超时限、额外添加审批要件等现象发生。受托机关应在审批后3日内将审批事项报民政局备案登记。事项委托后,相关科室不能“放任自流”,对委托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委托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根据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每年至少两次检查。
区民政局做好委托事项的跟踪指导工作,对发现的行政审批实施中的不当行为,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在组织开展委托事项承接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承接部门存在违规、不按章审批等违规违法问题的,区民政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受托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罗庄区民政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