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530/2022-0000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盛庄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8-15
 公开日期  2022-08-15  发布机构  罗庄区盛庄街道
盛庄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中心、科室、各管理区、社区(村):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经街道研究,现将《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盛庄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21日

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程序,规范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罗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以下简称年度事项)。

第三条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办是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各委办、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法治审核相关工作。

各委办、中心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配合党政办、司法所做好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等:

1.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2.街道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功能布局的确定;

3.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预算;

(二)区域影响较大、资金使用较多的街道项目,涉及社区民生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设项目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资产处置:

1.街道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增加财政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等重大事项;

2.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社区重要设施的功能安排、调整、投放使用以及处置评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有资产等;

3.国有企业固定投资200万以上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财政支出200万元/年或涉及1000人(户)及以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街道级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街道实事项目;

2.涉及产业发展、企业服务等经济发展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3.涉及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区管理、社会组织培育等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4.涉及绿化市容、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重大政策和举措;

5.涉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各委办、中心根据事项目录标准,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实际情况,提出事项目录内容,报送街道党政办、司法所进行初审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目录定期调整,由党政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党政办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前,可以向街道各委办、中心、企事业单位、村居和公民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街道各委办、中心部门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街道申报年度事项。有关决策事项向街道申报前,应当经申报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各委办、中心申报事项,应当严格依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要求,在做好决策事项可行性、合理性调研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决策进度的时间计划,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具体形式、安排等相关内容。涉及重大经费开支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经费统筹测算,对经费来源渠道、使用规则、监督措施等情况作相应说明。

第九条党政办对征集事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对各委办、中心未申报但属于目录范围的事项,党政办、司法所审核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事项范围实施管理,并通知承办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审核过程应征求街道分管领导对拟订的年度事项的意见,也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小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或者街道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决策事项是否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街道负责将党政办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具体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的年度事项,由承办部门按照决策程序要求组织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以街道决定形式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街道相关委办、中心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司法所审核,或者由党政办、司法所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报街道领导同意后给予调整并公布。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街道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进行阶段性督查和动态管理,督促、指导承办部门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提升决策效率。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2.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

3.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附件1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序号

申报事项名称

所属事项标准序号

法律、政策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议事项名称


理由和依据


拟解决的问题


具体实施计划及

履行程序


承担科室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3

盛庄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罗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盛庄街道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盛庄街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党政办负责指导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街道应当在其区政府网站的重大行政决策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第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街道党工委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街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街道党工委审议。

第十六条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党工委会议等。列席议题由党政办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街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