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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560/2022-0000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沂堂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22-08-11
 公开日期  2022-08-11  发布机构  罗庄区沂堂镇
沂堂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沂堂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罗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

第三条镇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镇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本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动态管理。

党政办会同经贸、司法、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申报和列入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委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拟纳入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建议,向党政办进行申报。党政办将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汇总后,组织经贸、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

司法所负责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沂堂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见附件)的议题事项,党政办按程序将决策目录草案提交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及是否需要听证等内容。

第七条凡列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须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否则不得提请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送镇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明确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必须听证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三)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九条决策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决策目录向社会公布前应当经区委同意。

第十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镇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因故需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送区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因故需要调整或取消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部门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及时对目录进行删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党政办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镇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党政办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专栏,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向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党政办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各委办、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沂堂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附件:

沂堂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清单

一、事项类型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1.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4.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事项;

(二)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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