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1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37号)批准征收我市罗庄区土地5.090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本次征收高都街道车辋居委土地,位于高都街道东部,征收土地总面积5.090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8567公顷、其他农用地0.2334公顷。该地块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费用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临沂市第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8.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48.9878万元。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7.5925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6.9405万元,共计补偿总额¥14.5330万元。
(二)安置方式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1、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648.9878万元,由罗庄区财政局拨付到车辋居委账户,由居委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民议事规定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2、社会保障安置:罗庄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876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43.2736万元,由罗庄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高都街道、车辋居委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1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3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明亮
联系电话:0539-8729063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