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办理机构
罗庄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大厅就业指导科
三、办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二条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
四、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机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失业人员。
7.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失业人员。
9.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指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有特殊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0.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指当年度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脱贫人口和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人口。
11.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承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申请,按要求填写《临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提供户口本,夫妻双方均失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同时,户口本、结婚证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均在山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处于登记失业状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身份信息。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4.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社区(村)出具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相关材料。
7.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相应家庭困难相关材料。
8.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的信息为依据。
六、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乡镇(街道)受理审查
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认定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办理地点
单位:罗庄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窗口
地址:罗庄区广电巷与湖东路交汇财税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539—824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