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上报街道(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街镇审核
街道(镇)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农房办。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区级审批
区民政、扶贫部门对身份进行认定,区住建局聘请第三方对房屋危险等级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市。
(五)市级分配任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配危房改造任务。
(六)区级分配任务
区里接到任务指标后,将任务分解到各街镇。
(七)签订协议
危房改造任务反馈到街道(镇)后,街道(镇)(甲)、村(乙)、户(丙)三方进行签定危房改造协议,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八)组织实施
街道(镇)根据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九)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由街镇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并向区农房办提交验收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区农房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街道(镇)验收报告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