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发〔2021〕3号)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发〔2021〕6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1.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防止贫困反弹。国家、省、市层面的政策,在国家、省、市未作出调整前,延续执行现有政策,待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后,结合我区实际继续抓好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期内严格执行上级出台的教育、医疗、住房、饮水、养老、产业、就业、金融、保险、兜底救助、残疾人帮扶等各项政策措施(贫困人口帮扶政策部分目录见附件),过渡期内保持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即时帮扶人口等进行帮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确保稳定脱贫不返贫。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调整优化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确保政策连续性。(区扶贫办牵头,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医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压实村“两委”、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等责任,对脱贫享受政策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持续跟踪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可能返贫致贫人口,及时纳入帮扶范围。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坚决防止返贫和新致贫。加强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共享和对接,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监测预警、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可能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实施帮扶对象动态管理。(区扶贫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和协作帮扶工作。优化协作帮扶方式,在继续给予资金支持、推进援建项目基础上,突出产业、劳务、人才、消费等协作重点,推进产业梯度转移,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化协作格局。(区发改局、区扶贫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4.汇集社会帮扶力量。完善社会力量帮扶机制。落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动员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千企帮千村”行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优势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作用,动员组织青年志愿服务团队、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志愿服务,继续开展“金晖助老”“孤贫儿童志愿帮扶”等各类帮扶活动。引导鼓励区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源,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区委统战部、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
二、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5.持续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支持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优势特色产业,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促进产业提档升级,到2025年,每个街镇培育提升1-2个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创建。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现场检查等政策。支持培育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乡土产业名品村。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分类摸清扶贫资产底数,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落实监督权,确保扶贫资产长期良性运营、持续发挥效益。规范完善扶贫资产收益使用,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剩余资金可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广泛开展消费帮扶行动,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强化线上销售、线下物流配送等,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扶贫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6.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继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搭建用工信息平台,持续加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在农村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水土保持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护时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可能返贫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探索建立增收激励机制,采取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动员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加强扶贫车间规范管理,促进弱劳力、半劳力等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负责)
7.稳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对傅庄等重点街镇开展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建设。实施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工程,全面改善农村水、电、路、气、房、讯、物流等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支持建设区镇村三级物流体系。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农村防洪、灌溉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提高乡村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用能成本。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优化农村教育资源,加强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整合农村小规模学校,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深入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动医疗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8.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能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民政、扶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分层分类做好帮扶救助,做到早发现、早帮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区民政局牵头,区扶贫办等部门配合)
9.强化社会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稳步提高保障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到2025年,全区城乡低保标准之比争取缩小到1.3∶1以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过渡期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收入,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的,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的关爱保障。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强化区镇两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区民政局、区残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0.做好专项救助。健全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农村低收入人口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社会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有教育救助需求的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出现困难的,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负责)
11.开展临时救助。对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参照当地全市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12倍给予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参照当地全市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6倍给予救助。对符合急难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区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区街(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三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提升软弱涣散党组织。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继续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区委农办、区扶贫办、区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3.坚持规划引领。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在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有效衔接,统筹财政投入、金融服务、土地支持、人才智力、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资源,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将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负责)
14.保障资金投入。区级财政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优化支出结构,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过渡期内财政投入力度保持总体稳定。继续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适当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继续发挥再贷款作用,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保持小额信贷政策的延续性,继续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支持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开发商业保险产品。配合抓好国家级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区级全覆盖和应急转贷业务增量扩面。(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农商行负责)
15.加强人才支撑。继续实施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继续开展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工作。继续贯彻执行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稳定公费师范生、公费农科生、公费医学生培养规模。每年选派部分科技人员到基层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区委组织部、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16.强化监督考核。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纪实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把作风建设贯穿工作全过程,坚持不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过硬作风、严实态度保障有效衔接实施,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农办、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扶贫办负责)
附件:贫困人口帮扶政策部分目录
附件
贫困人口帮扶政策部分目录
序号 |
政策分类 |
政策名称 |
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来源 |
1 |
教育扶贫 |
适龄儿童 控辍保学 |
贫困家庭适龄儿童除因身体原因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外,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
《关于扎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20〕5号) |
教育资助 |
学前教育阶段 |
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 |
义务教育阶段 |
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小学、初中寄宿生,分别按每生每年1000元、12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对小学、初中非寄宿生减半发放。 |
普通高中阶段 |
按照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学杂费,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
高等教育阶段 |
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贫困家庭本专科生,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山东籍新入学大学生,按照大专生(高职)4000元、本科生6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金。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 《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鲁残联发〔2020〕20号)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
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一、二、三年级学生学费,一、二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
序号 |
政策分类 |
政策名称 |
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来源 |
1 |
教育扶贫 |
技工教育 |
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全日制贫困家庭适龄学生实行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免费推荐就业岗位,享受国家助学金“五免一享”政策。 |
《山东省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工作行动计划》(鲁人社字〔2017〕392号) |
雨露计划 |
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山东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鲁扶贫组办发〔2016〕1号) |
2 |
健康 和医 保扶 贫 |
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 |
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财政定额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19〕69号) |
大病保险 |
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5000元,取消封顶线。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超过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偿。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 |
《关于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67号) |
医疗机构减免 |
在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贫困患者,免收个人自付的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以及大型设备检查费。 |
《关于印发<山东省健康扶贫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卫办发〔2016〕8号) |
医疗救助 |
对贫困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三项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 |
《关于印发<关于抓好20项重点民生实事落实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23号) |
序号 |
政策分类 |
政策名称 |
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来源 |
2 |
健康 和医 保扶 贫 |
扶贫特惠保险 |
按照人均筹资不低于110元的标准为贫困人口购买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报销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一定赔付;按照人均筹资不低于10元的标准为贫困人口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等。 |
《山东省2020年度扶贫特惠保险实施方案》(鲁扶贫办字〔2020〕2号) |
重特大疾病 再救助 |
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
《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68号) |
“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 |
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57号) |
门诊慢性病 |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落实门诊慢性病待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贫困群体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9号)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对经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兜底补助。 |
《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的若干措施》(鲁卫发〔2020〕5号) |
家庭签约 医生服务 |
将贫困人口中的慢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开展健康指导。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函〔2017〕234号) |
序号 |
政策分类 |
政策名称 |
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来源 |
3 |
住房安全 |
危房改造 |
贫困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对修缮加固住房的,按户均不低于0.8万元(实际费用不足0.8万元的,按照实际费用补助)进行补助;对重建房屋的,按户均不低于1.8万元进行补助。 |
《2020年山东省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攻坚行动方案》(鲁建村字〔2020〕8号) |
4 |
饮水安全 |
管网改造补助 |
在新建、改建农村供水管网时,对贫困人口减免村内管网配套费。 |
《山东省水利脱贫攻坚实施方案》(鲁水办字〔2016〕10号) |
5 |
兜底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 |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 〔2020〕26号)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口,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
《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0〕26号) |
临时救助 |
急难型救助 |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8〕85号) |
序号 |
政策分类 |
政策名称 |
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来源 |
5 |
兜底保障 |
临时救助 |
支出型救助 |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城乡低保月标准的3-6倍。 |
|
经济困难 老年人补贴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元护理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
6 |
养老保险 |
保费缴纳 |
为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缴费年龄段贫困人口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21号) |
待遇发放 |
为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按月足额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7 |
残疾 人帮 扶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 |
《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关于将重度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鲁民〔2016〕79号)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的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 |
序号 |
政策分类 |
政策名称 |
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来源 |
7 |
残疾 人帮 扶 |
养老金提前发放 |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 |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21号) |
无障碍改造 |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残联发〔2017〕9号) |
8 |
金融扶贫 |
扶贫小额信贷 |
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发放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信贷产品。 |
《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富民生产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操作管理的意见》(鲁扶贫办发〔2018〕3号)《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19〕24号)《山东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意见》(鲁扶贫组办发〔2018〕6号) |
富民生产贷 |
对各类经营主体,按每带动1名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劳务或稳定增收,给予5万元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30%,财政年贴息3%。满足贷款条件的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按每带动1名贫困人口5-1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按规定享受基准利率贷款和财政全额贴息。 |
9 |
就业扶贫 |
职业技能培训 |
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0〕55号) |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贫困家庭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发放补贴。 |
《关于做好2021届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 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