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2、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3、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剩饭、隔夜饭等);
4、不得使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不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7、不得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9、不得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10、不得使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1、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使用剩饭再加工给学生食用,不得加工制作豆浆、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14、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15、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6、不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7、不得使用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8、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19、不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不得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