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3〕108号)文件精神,规范山东省省级科技股权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高质量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思路。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机制运作,尊重科技创新和资本投资规律,切实解决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推动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为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实施科技股权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包括“股权直投”“先投后股”“拨投结合”及省市股权联动支持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的财政拨款和股权投资资金。
第三条 适用对象。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的投资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基本原则。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高效协同、安全退出”的原则。
1.政府主导。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体现政府政策导向,聚焦全省高质量创新发展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向科技型企业。满足条件时,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适时退出。除重大项目外,对已有各级政府性资本投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投资。
2.市场运作。突出市场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原则上不发布项目指南。对各类科技投资计划,建立主管部门、产业界、金融及投资机构等多方参与的项目联审机制,支持金融及投资机构基于市场判断和行业前景,自主决策投资项目。
3.高效协同。财政拨款类的现场考察和第三方尽职调查合并开展,在明确各方权责、股权构成的前提下,财政拨款、投资资金可同步拨付。加强部门、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提交材料,提高信息透明度和获取便捷度。组织专业服务团队,为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4.安全退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回收和再投资能力。加强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与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满足股权退出条件时,依法采取IPO(首次公开募股)、资本并购、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等多元化退出渠道。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投资管理机构资金存量等,编制财政科技股权项目资金预算并报决策机构审定,管理实施科技股权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开展科技项目常态化、动态化储备管理;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公示,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等;负责向立项单位按需拨付资助引导性质的科技资金;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变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开展政策宣传推介,引导协调企业、金融及投资机构等联动实施项目投入支持。
第六条 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协同配置各类别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年度预算,经决策机构审定后,负责预算资金、绩效目标下达和对省级投资管理机构的资金拨付工作;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展项目尽职调查、股权投资或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确定、项目合同书签订等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注资,对资助引导资金进行转股管理;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做好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要求
第八条 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支持范围和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科技型企业提升股权投资、重大创新工程股权投资等,与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衔接互补。
第九条 被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实施。因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环境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建设内容需要调整时,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投资管理机构报告,投资管理机构综合评估后出具结论性建议,由省科技厅作出继续投资或重新遴选安排项目的决定。
第十条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应当用于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实施支出,不得用于偿还股东和公司债务,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非科研人员工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和购买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土地和房产。“先投后股”“拨投结合”项目的财政拨款资金,应按照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在申报项目后、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到位前,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所申报项目的,在财政资金到账后,必要时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支付凭证鉴证报告,以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管理机构披露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如发现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擅自挪用资金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实施强制退出,所造成损失由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注资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完成出资或股权转化工作。确因客观因素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出资的资金,应提前研究提出更换出资项目、增加已投资项目出资额度等处理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机构与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实施投资退出。达到退出条件后,由投资管理机构及时回收财政资金,并研究提出回收财政资金再投资计划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避免资金闲置沉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股权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制定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牵头做好项目绩效监控、自评等工作。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运作和风险管控机制,动态监测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创新资源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预判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机构加强投资运作情况评估,对企业成长情况和投资收益率实行投资期整体评价模式,及时做好股权登记,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每半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股权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相关决策已履行规定程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若发生投资损失,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参与人员出现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