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实施细则
编辑:罗庄区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1-12-3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二章奖励内容

第三条根据《关于支持新时代新阶段罗庄区本土企业再创新业再建新功的九条扶持激励政策》(罗发〔2021〕8号)文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成功并取得登记编号的中小企业,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用于企业科技研发与创新。

第三章奖励申请及审核

第四条符合入库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向罗庄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研发费用归集辅助账;

4、上年度研发项目立项证明资料;

5、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资产负债表;

6、企业全体职工名单及科研人员名单;

7、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8、《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区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六条罗庄区科技局联合罗庄区税务局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第七条罗庄区科技局对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组织到企业现场考察。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助名单,报送罗庄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申请企业须保证所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资格,追缴其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在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设立研发项目立项的;

3、未设立研发投入辅助账的;

4、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5、因发生安全、环保、失信等重大事项被“一票否决”的。

第四章信息更新与变更

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区科技局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及时提醒入库企业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信息更新,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次年未积极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的企业,将追缴其已拨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入库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或发生与《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填报变化情况,更新《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区科技局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更新后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要严格执行入库标准,提高入库企业质量。同时,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政治诉求,并做好相关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区科技局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8%。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研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研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区科技局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罗庄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