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罗庄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监督的通知
编辑:罗庄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11-22    点击:[]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要求,简化招标流程,提升服务效能,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发展,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法律法规,对进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罗庄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督并及时处理质疑投诉。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事罗庄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二、规范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实行网上系统自动生成及自动上传的书面报告备案的电子化模式,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网上登记并进行备案。网上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代理合同;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函);

3、投标报名汇总表;

4、资格预审文件;

5、招标文件;

6、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

7、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网上系统中已提交生成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

对于存在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有地区或行业保护倾向等情况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对国有资金特别是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监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通过检查、抽查方式实施在线监督管理。对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上传、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中标结果公示等各个环节,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gzyjy.linyi.gov.cn/TPFront/)投标邀请模块、发标模块、开标评标模块中严格进行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