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收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