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行为,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仲裁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案件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
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元)
1000(含)元以下部分50
1000至5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4%计收
50000至1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3.5%计收
100000至2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2.5%计收
200000至5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1.5%计收
500000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0.8%计收
1000000元以上部分按争议金额的0.4%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