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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2/2021-00001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0号)  成文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18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发改局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行为,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仲裁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案件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

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元)

1000(含)元以下部分50

1000至5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4%计收

50000至1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3.5%计收

100000至2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2.5%计收

200000至5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1.5%计收

500000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的0.8%计收

1000000元以上部分按争议金额的0.4%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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