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按以下标准收取评审费: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二、评审费由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收取,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4〕第70号、鲁价费发〔2000〕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