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服务公开 > 政策依据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2/2021-000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  成文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发改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

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形式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营利性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加强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二)规范退费行为。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三、加强收费监管

(一)加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各级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水平的动态监测,适时开展办学成本调查,有效引导民办学校收费保持在合理水平。民办学校应积极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办学及账务资料。

(二)加强收费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指导,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或者一次调整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强烈反映的,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通过发布学校办学成本引导收费合理形成;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实施失信惩戒。

(三)加强行业监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违规收费问题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6月3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