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庄街道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帮扶、捐赠、援助的各类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村居和贫困人口。
第六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家、省、市、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因地制宜安排使用,其中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居和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仓储物流等特色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组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参加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七条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九条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和省市区相关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街道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办事处审批,批准后要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扶贫资金监管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监管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二)检察机关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失职渎职问题进行查办。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农资金整合出台的整合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及时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提高报账率。
(四)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五)扶贫等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确定、实施及管理,通过落实公开公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各工作区、村居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四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公开、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强化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财政和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财政和主管部门加强扶贫资金日常监管,从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报账手续等每个环节到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惠及扶贫对象。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巡查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对项目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巡查一次。要建立巡查档案,每次巡查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要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汇报,同时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巡查内容包括:
(一)资金到位情况,看是否存在效率低下、故意拖延、滞留、截留问题。
(二)资金财物使用情况,看是否存在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等问题。
(三)资金公开透明情况,看是否严格执行了各项公示制度。
(四)资金使用的公平情况,看是否存在优亲厚友、标准不一、以权谋私等问题。
(五)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看是否实现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二)建立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严肃扶贫资金使用纪律,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二)在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